首先,要搞明白什么是基本農田?
根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規定,基本農田是指按照一定時期人口和社會經濟發展對農產品的需求,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另外,為了對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還劃定了基本農田保護區,是指為對基本農田實行特殊保護,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依照法定程序確定的特定保護區域。
以下幾種被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嚴格管理:
(一)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確定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內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持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改造計劃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
(三)蔬菜生產基地;
(四)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
其次,要明白占用基本農田會面臨怎樣的處罰?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占用基本農田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從事其他活動破壞基本農田,毀壞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治理,恢復原種植條件,處占用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要弄清楚搞養殖和大棚種植,什么情況下可以占用基本農田?什么情況下不可以?
答案顯而易見:一般情況下是不可以的。
根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定,基本農田上是不能夠搞養殖的。具體法律依據如下:
1、2020年1月1日實施的新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永久基本農田經依法劃定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其用途。
第三十七條規定:禁止占用永久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2、《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占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可見,搞養殖和大棚種植如果改變了耕地用途,一般是不允許的。
但也有特殊情況存在,因為養殖、種植業用地屬于設施農用地。設施農用地如何使用,先來看2019年12月17日自然資源部、農業農村部聯合印發的《關于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自然資規[2019]4號)。通知全文如下:
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設施農業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自然資規[2019]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農牧、農墾)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隨著農業現代化水平不斷提升,設施農業生產日益增多,用地面臨新的情況和需求。為改進用地管理,建立長效機制,促進現代農業健康發展,現通知如下:
一、設施農業用地包括農業生產中直接用于作物種植和畜禽水產養殖的設施用地。其中,作物種植設施用地包括作物生產和為生產服務的看護房、農資農機具存放場所等,以及與生產直接關聯的烘干晾曬、分揀包裝、保鮮存儲等設施用地;畜禽水產養殖設施用地包括養殖生產及直接關聯的糞污處置、檢驗檢疫等設施用地,不包括屠宰和肉類加工場所用地等。
二、設施農業屬于農業內部結構調整,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實占補平衡。種植設施不破壞耕地耕作層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不需補劃;破壞耕地耕作層,但由于位置關系難以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的,允許使用永久基本農田但必須補劃。養殖設施原則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農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農田確實難以避讓的,允許使用但必須補劃。
設施農業用地不再使用的,必須恢復原用途。設施農業用地被非農建設占用的,應依法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原地類為耕地的,應落實占補平衡。
三、各類設施農業用地規模由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根據生產規模和建設標準合理確定。其中,看護房執行“大棚房”問題專項清理整治整改標準,養殖設施允許建設多層建筑。
四、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設施農業用地日常管理。國家、省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通過各種技術手段進行設施農業用地監管。設施農業用地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經營者向鄉鎮政府備案,鄉鎮政府定期匯總情況后匯交至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涉及補劃永久基本農田的,須經縣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動工建設。
各?。▍^、市)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并報自然資源部備案?!秶临Y源部 農業部關于進一步支持設施農業健康發展的通知》(國土資發﹝2014﹞127號)已到期,自動廢止。
本通知有效期為5年。
自然資源部 農業農村部
2019年12月17日
聯系郵箱:3267146135@qq.com